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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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累犯更定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一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累犯更定其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累犯更定其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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