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財管字第三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丙○○(男,住金門縣金城鎮金門城五一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十二筆,被繼承人無妻兒,且父母雙亡,聲請人爰請求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遺囑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十二份等件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選任聲請人丙○○為遺產管理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