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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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八號
聲請人甲○○Are
乙○○Egb共同代理人 解慧珍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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