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24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丁○○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72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97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4,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