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自94年7月11日起至101年7月1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6年2月11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469,621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69,621元│96年2月12日起至│百分之9.99│96年3月1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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