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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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25號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103年12月26日北府勞條字第0000000000號勞動基準法罰鍰裁處書裁處原告罰鍰五萬元及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原處分之罰鍰數額既在四十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原告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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