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和村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子珊 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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