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陳金城 原告與被告 陳水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且未具體指明被告陳水池之身分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並對其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6034元(計算式:1193.39平方公尺×1200元×1/2=71萬6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金門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人陳水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陳水池已歿,請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鑑於現有卷證無法得知陳水池之繼承人姓名,故請戶政機關協助調取之。
四、倘陳水池已歿,應改列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更正聲明。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