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逸琳
朱芯瑩 即 朱秋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