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75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告 馬利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8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因於原告所承保住宅火險之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使用電陶爐忘記關火,至系爭房屋因而燜燒受損,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險人新臺幣(下同)7萬3,080元,爰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員警工作紀錄簿、保險理賠申請書、保險單、屋況照片、出險報價清冊、統一發票、賠款同意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3頁)經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