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9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9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1日下午2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月5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費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
單彙總查詢表、信用卡對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表及
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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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6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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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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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拾玖萬捌仟捌佰│97年09月26日起│19.7﹪│││
││肆拾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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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柒萬捌仟柒佰│97年09月26日起│14.88﹪│97年09月26日起│按月各計付新臺幣參│
││參拾伍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佰陸拾捌元之帳務管│
││││││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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