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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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城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
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且就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8,57
0元之本件漏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程式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書狀不合法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