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利強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何幸松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幸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幸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零叁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