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義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原告 李志清 被告 李科翰
李科蓉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施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高小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義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原告 李志清 被告 李科翰
李科蓉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施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