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謝東霖
廖文玲 謝鴻鵬 被告 楊軒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