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抗告人 張代新 代理人 羅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羅月英」之記載,應更正為「羅月英(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燕子
法官謝仁棠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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