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30號聲請人文邑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小芬┌─────────────────────────────────────┐│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文邑興業有│板信商業銀│101年4月30日│15,000元│MM0000000││││限公司張│行民族分行│││││││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