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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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96號聲請人 辜善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廖火亮 │上海商業儲│101年3月12日│95,000元│0000000│││││蓄銀行北中││││││││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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