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71號聲請人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相對人 陳沂合 相對人 陳苑潔 前列二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沂合、陳苑潔雖設籍彰化縣○○鎮○○○街○號(員林鎮戶政事務所),惟其二人實際上均居住於南投縣名間鄉仁和村山腳巷1之7號,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等情,有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認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沂合、陳苑潔實際住所地在南投縣,依前揭規定,宜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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