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信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含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