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吳美麗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 律師
鄭郁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美華 、 呂美如 、 呂秀梅 、 呂月瑛 間請求設定抵
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6,1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