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12號聲請人兆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靜怡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兆捷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2、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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