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3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送達代收人 李金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87,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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