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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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宋家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部分,固於起訴狀內訴之聲明第1項載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惟原告是否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全部不服,抑或僅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其中關於罰鍰金額之部分不服。事涉本件是否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認定(原告如就提起撤銷訴訟之聲明部分,僅係就關於罰鍰金額之部分不服。則起訴之聲明應載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中關於罰鍰金額之部分均撤銷。),爰應由原告補正,以利本院作為審查本件是否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認定。原告併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檢附原處分書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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