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詩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一00年度易緝字第二十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詩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100年度易緝字第2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應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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