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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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3號聲請人 許瑜珍 相對人 林俊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聲請人住所地址關於「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1」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