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291號上訴人 徐壽美 訴訟代理人 陳松鈴 律師
李慧娟 被上訴人 張鐵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黃振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部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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