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 徐壽美 被上訴人 張鐵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零柒拾柒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