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楊妙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立基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立基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下稱系爭車輛)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3日10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行經高雄市○
○區○○路○○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致
擦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賠付
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37,830元(含工資12,300元、烤漆
9,000元及零件16,530元),取得保險代位權,爰依保險法
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等規
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83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另按物被毀損時
,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
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合先敘
明。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4月3日10時2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時
,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致擦撞系爭車輛,致
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因而依保險契約理賠修復費用37,830元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
、汽車受損照片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高雄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等附卷可佐,經核無誤,被告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屬實
。從而,被告因駕駛不慎而造成立基公司所有系爭車輛受損
,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立
基公司後,自得依上開法律規定代位行使立基公司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
㈢次查,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雖為37,830元,但零件部分於修
復時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零件材料之損害賠償數額時,
依上開法律規定,應扣除折舊部分。本院審酌系爭車輛之出
廠年月為103年9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查,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車輛修復使
用之零件經折舊後為3,903元,亦有本院折舊金額試算頁面
一紙在卷可查,故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應為25,2
03元(計算式:工資12,300元+烤漆9,000元+零件折舊後
3,903元=25,203元)。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5,2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5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
第1項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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