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54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文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文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除被告之犯罪前科部分應增列:「呂文忠前曾因施用毒品、竊盜、偽造文書等多起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及另因竊盜、詐欺、侵占、毒品、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減刑為1年11月,經接續執行,於109年5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著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均為故意,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宜股

110年度毒偵字第2921號

  被   告 呂文忠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文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7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916號、第34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曾因施用毒品、竊盜、偽造文書等多起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109年5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7月12日5、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10年7月15日9時18分許,為警通知到場後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文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檢察官 張文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月 6日

書記官張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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