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46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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