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37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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