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小包(含袋重參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5年度毒偵字第210號)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7小包(含袋重3.5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7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其臺東縣○○鎮○○路37之1號居處,為警當場查扣之安非他命7小包(含袋重3.5公克),業據被告坦承係其所有供其施用在案,而被告經警採尿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心95年7月14日檢驗總表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1頁),足徵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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