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9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編號1至9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列之刑在案(其中編號1、2、3、4所示之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四第五一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編號6、7、8所示之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而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