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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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利眾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曉翠 相對人即債務人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2年1月9日解散登記,經董事會決議選任韓秀萍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同年3月7日准予備查,是應以韓秀萍為相對人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