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告利眾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曉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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