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75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佑安 相對人即被告喬登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經聲請人即原告擴張為新臺幣(下同)50萬5,7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其中請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共32萬5,33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353元,故本件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3,157元(計算式:5,510-2,353=3,157元),而聲請人前已繳納3,614元,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457元(計算式:3,614-3,157=457元),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