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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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一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所移送之武士刀一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持有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武士刀一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係屬違禁物。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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