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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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甲○○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沈鏡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告乙○○
新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銘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陳淑芳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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