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小包(合計淨重0.七三公克、包裝重0.七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二、經核屬實,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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