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57號聲請人 趙希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 陳民昌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應受監護宣告人陳民昌(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號24樓之1)之配偶,陳民昌自民國99年3月8日起因罹患失智症,已至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陳民昌為監護宣告,選定聲請人為陳民昌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為證。
二、經查,陳民昌業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後之99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乙紙在卷可憑,陳民昌既已死亡,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即歸於消滅,非但已無受監護宣告之適格,且亦無再就陳民昌為監護宣告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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