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
上 訴 人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朋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62,360
元,反訴部分為292,1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
判費2,655元、4,8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5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7,4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