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夙軒
朱睿翔上一被告指定辯護人李佩娟公設辯護人被告 王豐南
李庭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2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0、115、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夙軒、朱睿翔、王豐南、李庭安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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