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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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239號
被   告  盧宏岩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宏岩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
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参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事項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被告所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間,均係為使大陸女子 姜漢珠 進入臺灣地區而
為,係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罪論處。
(二)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貪圖小
利而誤蹈法網,雖屬不法,惟其犯罪情狀尚非重大,且事
後坦承犯行,本院認其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
緩刑3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第79條第1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4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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