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陳愛真
被上訴人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
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27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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