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陳愛真
被上訴人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
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27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