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家簡字第2號
即 原 告  廖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欣怡 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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