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昭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翰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