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080號
原   告  粘淑珍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詹永華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敘明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95條
   ,惟內容並未具體敘明主張被告係於何時、何地以何不法
   行為侵害原告何權利,請具體指明所主張被告之「不法侵
   害行為」內容為何?並提出上開主張所用之證據。
(二)應敘明原告係主張「何權利」遭受被告不法侵害,並提出
   原告受有損害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小 字第 1080 號裁定(100.12.08)[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南小調 字第 72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