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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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4人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9100號),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19,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58,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57,0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