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案件,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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